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前3名申请总量不超… 第十六条 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均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