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