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 第二十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钾肥… 第二十一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 第二十二条 钾肥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时机,30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 第二十四条 救灾肥中氮肥、磷肥、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以及钾肥储备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