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部分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