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钾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