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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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