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