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