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企业名称改变的;

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