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