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