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