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