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