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 第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注重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成集约要素资源,拓展产业链条,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打造… 第三条 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机制创新、增强带动能力,坚持耕地保护、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部省共… 第四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示范基地…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制订认定管理办法。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制… 第七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具体条件是: 第十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由现有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农业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行一年以上,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龙头企业效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第十五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或奖励。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每四年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监测,对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园区,取消“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