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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具体条件是: 第十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由现有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农业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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