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材料进行初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材料进行初审;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