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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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