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3. 第十四章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