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