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