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