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