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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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