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