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