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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的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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