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