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