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更新、共享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等方式,动态掌握国家储备林项目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踏查、复查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管。对… 第二十五条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沟通协作,应当定期邀请同级审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项目建设主体开展审计。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及验收结果支付,并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工程建…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对建设主体以下项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地点…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每年开展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逐级报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复查,于次年8… 第二十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应当落地上图,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充分用好林草资源“一张图”,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 第三十条 对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建设主体整改;对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根据情节轻重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