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每年开展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逐级报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复查,于次年8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期开展抽查。自查验收结果和复查结果均同步抄送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