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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提请体育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就草案进行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后无修改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体育总局领导签署公布;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审议修改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 第三十五条 体育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体育总局领导会签。 第三十六条 规章由体育总局局长签署体育总局令予以公布。规章审议通过后,在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局长令序号。规章的公布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 第三十七条 规章及其公布令、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按要求刊载,并及时在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全文刊登。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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