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后无修改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体育总局领导签署公布;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审议修改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请体育总局领导签署公布;提出异议较多、需做较大变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起草、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