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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审查或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合法性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并退回起草单位,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论证咨询,通过… 第三十条 政策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等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 第三十一条 除公开征求意见、委托评估外,规章审查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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