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政策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等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政策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补充,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