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合法性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并退回起草单位,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相关情况:

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体育总局其他单位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未依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