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总局、直属单位和协会可以就本单位经常性项目制订合同范本,并结合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原则上不少于每两年一次)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按照项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使用笼统、含糊的语言。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对等,维护总局、直属单位、协会的正当权益,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六条 合同中对项目质量要求(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于产品采购合同,无法在交付时进行验收的,可将产品的验收分为表面验收和质量验收;对于服务采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合同相对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 第十八条 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可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第二十条 合同应当明确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五年,不得订立期限明显不合理的合同。确需签订五年以上的合同,应当充分论证,并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后由本单位决策机构集体…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相关条款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与合同相对方义务、合同相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等且…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原则上以约定总局、直属单位、协会住所地仲裁机构或法院为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