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按照项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标的和标的物(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单价等,项目或服务的名称、范围、内容、提交成果等);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完成期限、进度安排或工作计划;

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变更与解除;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

信息安全管理与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订立合同不得超越本单位职权或业务范围,不得有垄断市场或限制公平竞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