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合同相对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科研、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合同相对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对于约定本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对体育类知识产权归属、管理、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