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