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