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