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