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