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