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