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现场审查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