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以及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