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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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