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
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
三、
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五、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