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